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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江西省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江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厅

发布日期:2006-12-28

执行日期:2006-12-28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委)、财政局:

  为了加强我省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促进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鼓励纺织企业“走出去”、实现原产地多元化,我们制定了《江西省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到有关纺织企业,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反映。

  江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厅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发改委、商务部《关于促进我国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的通知》(财企[2006]227号)和商务部《关于用好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的通知》(商财字[2006]1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是中央安排的鼓励纺织企业“走出去”的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是国家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无偿资助。

  第三条 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支持海外纺织工业园区的建设海外纺织工业园区是指国内企业在境外通过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纺织企业集群,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产业链较为完整、带动和幅射能力强的加工区、工业园区等。专项资金可用于引导和吸引中国纺织企业进入该区域投资办厂。具体支持方向:

  1、对园区建设贷款贴息给予50%的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对建园企业购置土地、公共设施建设费用,发生50万美元以下的资助20万元人民币,发生50-100万美元的资助35万元人民币,发生100万美元以上的资助50万元人民币。对建园企业为入园纺织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给予50%的资助。

  3、对引导企业进入园区所开展的招商活动每次给予50%的资助。

  第五条 鼓励引导国内企业集群式投资纺织企业集群式投资是指纺织上下游企业在境外的一定区域内集群投资,从而实现优势互补,获得竞争优势。专项资金对为引导纺织企业集群投资提供组织协调,推广等服务的中介组织和龙头企业给予支持。具体支持方向:

  1、规划投资企业总数多于5家,且累计投资额大于1000万美元的给予5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2、规划投资企业总数不足5家,但累计投资额大于2500万美元的,给予6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第六条 支持纺织企业的对外投资办厂1、对纺织服装企业对外投资设厂的前期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2、对纺织服装企业投资设厂的租赁土地费用,发生50万美元以下的资助15万元人民币,发生50-100万美元的资助30万元人民币,发生100万美元以上的资助45万元人民币。

  购置土地费用,发生50万美元以下的资助20万元人民币,发生50-100万美元的资助35万元人民币,发生100万美元以上的资助55万元人民币。

  3、对纺织服装企业投资设厂的标准厂房建设费用,发生50万美元以下的资助15万元人民币,发生50-150万美元的资助25万元人民币,发生150万美元以上的资助4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支持在境外设立纺织服装类营销网络营销网络是指国内企业在2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设立的3家以上境外企业所组成的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组织体系。

  1、对纺织服装类境外连锁专卖店予以支持。企业设立的销售自有品牌产品专卖店的租金、装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资助,总额不超过15人民币万元。

  2、对建立境外纺织服装类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予以支持。对企业在境外租用的仓库和办公用房的租金,以及当地运输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资助。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售后服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或购置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资助。以上两项总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鼓励境外开发对境外中资纺织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场地租赁、高级服装面料设计人员聘请、购买相关资料给予支持,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九条 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负责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省外经贸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和项目的实施方案,省财政厅负责计划和方案的审核和拨付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请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资信良好,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来在境内外无不良经营记录。

  3、按规定报送境外投资统计资料。

  4、园区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企业,要有相应的投资实力、资质、管理经验和人才;集群投资的咨询服务企业,应为在境外设立5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的中资企业或中资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境外项目应具备条件。

  1、取得国家商务主管部门颁布发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在境外合法注册。

  2、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网站上建立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子栏目的通知》(商合字[2004]35号)的要求 ,中资牵头单位办理了营利性投资中介服务机构报送和发布手续。(仅限园区类投资项目和集群式投资项目)。

  3、具有驻外经商机构书面确认文件。

  4、具有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文件等有关境外证明材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对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将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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