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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的介绍

2007-10-08 09:17:08   报告业务: 010-65667912

一 特许经营的定义

    加盟商了解特许经营的不同定义可以有助于掌握特许经营的深刻内涵,下面是几个具代表性的关于特许经营的定义:

    国际特许经营会(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 IFA)

    特许经营是特许人与受许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契约,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特许权,并给予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与帮助,受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定义

    1979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凡属于下列连续性关系的,肯定为特许经营:

    (1)特许经营的受许人出售的货物或服务项目要求达到特许经营的特许人所规定的质量标准(指受许人按照特许人的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广告或其他商业象征经营商业)或出售标明特许人的产品或服务项目。

    (2)特许人对受许人企业的经营方法行使有效的控制或给予有效的协助。

    欧洲特许经营联合会的定义

    特许经营是一种营销产品和(或)服务和(或)技术的体系,基于在法律和财务上分离和独立的当事人――特许人和他的单个受许人――之间紧密和持续的合作,依靠特许人授予其单个受许人权利,并附加义务,以便根据特许人的理念进行经营。此项权利――经由直接和间接财务上的交换――给予并迫使单个受许人商号和(或)服务标记、经营诀窍、商业和技术方法、持续体系和其他工业和(或)知识产权,在双方一致同意而制定的书面特许合同的框架和条款之内。

    日本连锁加盟协会(JFA)的定义

    特许经营是指,总公司和加盟人缔结合同,将自己的店号、商标以及其他足以象征营业的东西和经营的诀窍授予对方,使其在同一企业形象下销售其商品。而加盟店在获得上述权利的同时,相对的需付出一定的代价给总公司,在总公司的指导及援助下,经营事业的一种存续关系。

    原中国国内贸易部的定义

    1997年11月14日原国内贸易部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受许人使用,受许人按合同规定,在特许人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定义

    2004年12月31日商务部颁布的于2005年2月1日起生效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认为: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使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二  特许经营的益处

    特许经营十分适合于个人创业或企业进入新的一个领域,因为它的风险被最大化地减小了,所以特许经营是一种非常优秀的创业与投资选择。

    加盟商的益处:

    (1)受许人缺乏基本知识或专门化知识,能通过特许人的培训项目获得。

    (2)受许人受拥有自己业务的激励,并收益于特许人持续不断的协助。受许人是特许体系内的独立商人,这为受许人带来了通过努力工作使其投资收益最大化机会。

    (3)大多数情况下,受许人的经营 得益于已经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起来的名称或声誉(品牌印象)
(4)受许人通常比自己独立开店需要较少的资金,因为特许人所教授的试点经营的经验将消除掉各种不必要的花费。

    (5)特许人为受许人提供的一些列服务,使受许人在经营上获得与特许人同样的成功成为可能。这些服务包括:应用已开发的标准,选择地点或区域;指导受许人做开业前的各种准备工作;对受许人及其职员进行业务经营方面的培训、并提供一份包括各种经营细节的操作手册;培训受许人,使之掌握会计、业务控制、市场营销、促销和商品化的方法;设备购买方面等服务。

    (6)受许人得益于特许人在全国范围内的广告和营业推广活动。

    (7)受许人得益与整个体系的谈判能力和大批量购买在价格上的好处。

    (8)受许人即可以保持他的独立性,又可以利用特许人总部的各种专门知识和经验。

    (9)受许人的经营风险降低了。但受许人不应该认为有了特许人的保护伞,就可以不承担任何风险。任何业务都有风险,特许业务也不例外。受许人只有努力地工作,才能获得成功。特许人人也决不能向受许人许诺较少的努力就能得到较大的回报,成功经营业务的蓝图决不是不用工作就能成功地蓝图。

    (10)受许人得益于特许人为改进经营、保持体系与时俱进和强大竞争型而持续不断研究开发工作。

    (11)受许人收集的市场信息和各种经验可与受许人分享。这些信息和经验是体系外的人得不到的。

    (12)区域划分可使受许人免受特许人或体系内其他受许人的竞争。

    (13)提高受许人的管理能力以及在以前工作中不曾有过的满足感。

    对社会的益处

    (1)提供更好的产品或服务。

    (2)增加就业。

    (3)弘扬合作精神。

    (4)资源在社会得到更优配置。

    (5)全社会的技术创新。

    (6)知识管理与创新。

    三 特许经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一种依靠契约维系的商业发展模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吸引双方走到一起的原因,是保证特许经营关系能够维持并发展下去的基础,是双方结成共同发展、共铸双赢的合作关系前提,也是双方合作经营的主要内容。

    特许人的权利

    (1)设计、构建、管理、协调与不断更新发展整个特许经营体系。

    (2)保留特许权的全部内容为自己的产权所有。

    (3)要求受许人遵守特许人编写的特许经营系列运营手册。

    (4)向受许人按约定收取包括加盟金、特许权使用费、培训费等在内的特许经营费用。

    (5)要求受许人遵守特许人单方面拟定、不同受许人都基本相同的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的内容。

    (6)要求受许人遵守特许人制定的整个体系的“统一化”政策。

    (7)监督、检查、纠正、修改受许人经营模式的权利
特许人的义务

    (1)不断开发新产品和服务新模式,保证整个特许经营的竞争力。

    (2)持续地指导、支持和帮助受许人进行商业经营,包括对受许人开店的支持、技术等的培训、物流配送等。

    (3)向受许人提供宏观以及行业、企业等有关信息。

    (4)制定并监督实施特许经营体系推广宣传活动。

    (5)向受许人提供体系统一购买的具价格优势的设备、工具、材料等、或推荐供应商。

    (6)向受许人提供单店运营的必要手册。

    (7)协调各个受许人之间的商圈冲突和区域利益。

    受许人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体系单店的CIS,包括MI(理念识别)、BI(行为识别)、VI(视觉识别)使用权利。

    (2)得到特许人帮助开店,在试营业期特许人派员跟班指导以及日后正常营运时督导等特许人指导,支持和帮助的权利。

    (3)获得并使用单店的运营手册。

    (4)得到特许人产品、设备、原材料、工具等物流配送和信息提供的权利。

    (5)持续不断地获得来自特许人的行业最新信息动态、产品信息、技术创新等权利。

    (6)在总部授权的区域内享有独家经营权并得到总部的区域保护。

    (7)获得特许人必要的培训权利。

    受许人的义务

    (1)按总部定价方案制定收费标准。

    (2)按总部VI要求,装修营业场所及店招。

    (3)遵守总部统一性要求和合同规定的其他内容。

    (4)接受并配合特许人对整个体系的管理与协调。

    (5)为特许人提供的体系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特许经营的信息进行保密。

    (6)与总部保持信息、文件往来、主动沟通交流。

    (7)努力工作,争取最大的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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