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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宏观调控

2007-08-30 16:08:21   报告业务: 010-65667912

投资宏观调控是指政府运用调节手段调控机制,合理地分配投资资金,协调投资运行过程中各种要素间的关系,以保证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和宏观经济总目标的实现。它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之一。搞好投资宏观调控,为经济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为微观搞活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是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
   一、投资宏观调控的基本概念
   (一)、投资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1、为了克服市场机制的盲目性,政府必须对社会投资进行宏观调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决策分散化,在市场利益机制驱动下,投资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价格机制在投资引导着投资的流向,投资具有自发性和盲目性,为了纠正市场机制在投资领域的失灵,政府必须对投资活动进行调控,将社会投资活动纳入宏观经济发展目标的轨道。
   2、政府对投资进行宏观调控,经济才能稳定增长。投资是目前我国经济增长中的第一推动力,经济发展要保持一定的速度,就要维持较高的投资率,扩大再生产能力,增加社会需求,刺激经济发 展。在投资率不变的条件下通过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增长,也需要追加技术改造投资,这样,才能改变原有的生产设备长工艺及原材料质量,提高劳动者素质,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效地增长生产能力。但是,投资受到资源总量和总供求的制约。如是投资规模过大,会诱发财政信贷收支差额增长、货币发行过多、物价上涨、建设周期拉长、投资效益下降,造成社会总供求严重失衡,经济出现波动。只有加强投资的宏观调控,才能实现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协调增长,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
   (二)、投资宏观调控的对象。
   1、投资项目。投资项目大体可分为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三类,相应地,政府的调控方式也有所不同:对竞争性项目,政府只要运用经济杠杆间接进行调控,无须直接进行调控;对基础性项目,政府直接调控的分量要大些,其中一些重大项目的决策和资金安排等要进行直接调控;对公益性项目,政府要直接进行调控,这些项目由中央政府直接安排或由地方政府组织兴办。
   2、投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和居民及外商。政府主权要依靠法律法规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约束和规范投资主体行为。对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国家直接调控的成分要多些。
   3、投资资金。投资资金来源有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银行贷款、利用外资、投资者自己筹措等多种渠道。政府对预算内资金、银行贷款和外资等投资资金都需要直接调控,对地区、部门和企业的自筹资金、符合国家规定的股票债券,政府不直接干预,以利于疏通与拓宽资金渠道、控制资金规模、调节资金流向。
  投资宏观调控要全面兼顾以上三个方面。投资项目侧重实现工程,投资资金反映货币运行,有项目无资金或有资金无项目都不能实现经济意义上投资活动。投资项目和投资资金又都离不开投资主体,投资宏观调控主要是引导和约束投资主体正确选择投资项目,合理筹措和有效地运用投资资金。
   (三)、投资宏观调控的目标。
  投资宏观调控的目标与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一致,即保持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价值总量和实物构成的平衡。为了实现这一总目标的具体目标为:投资规模适度;经济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投资布局合理化,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四)、投资宏观调控的体系。
  投资宏观调控体系由投资宏观调控主体、对象、手段、传递机制等构成。
   1、投资宏观调控主体是中央政府,或由国家计委代行中央政府职能作为宏观调控的主体。调控主体掌握投资总量、产业结构和地区布局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与投资有关的财政税收政策、信贷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运用利率、税率、汇率和价格杠杆调整投资方向,发布有关投资的全局性信息等。地方政府负有贯彻执行中央政府调控目标与政策的责任,管理地区性投资。
   2、投资宏观调控对象。政府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投资主体的投资活动范围、投融资渠道和方式等进行调控,规范其投资行为。
   3、投资宏观调控手段主要有三:
   ⑴是经济手段,包括国家直接掌握的一部分资金、外汇和重要物资,以及各种经济杠杆;
   ⑵是行政手段,行政手段是依靠行政机构的权威,运用带有法律性、约束性、政策性、强制性的行政办法,直接调节和控制投资领域的各项经济活动,是经济手段的必要补充,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发挥着特殊作用,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⑶是法律手段,法律手段具有权威性、规范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的特征,是国家领导、组织和有效地管理投资活动、实现投资宏观调控目标的重要手段。
  在投资调控实践中,要尽可能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强化法律手段,将行政手段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
   4、投资宏观调控的传递机制是纵向与横向相结合的机制,行政手段是纵向传递机制,而经济政策、经济杠杆、经济信息和法律法规等是纵横交错, 以横向为主的传递机制。
  二、投资宏观调控机制
  投资宏观调控机制是指通过各投资经济要素通过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综合作用而对市场机制形成制约关系,从而使投资主体的活动符合计划要求的内在调节机制。它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投资计划;二是传导投资计划的具体调控机制,如财政调控机制、金融调控机制、监督调控机制等。
   (一)、投资计划。
   1、投资计划在投资调控中的作用。投资计划是社会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定了计划期内的投资规模、结构、布局,项目投资来源、效率等。投资计划是投资宏观调控的作用原则和方向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投资调控的依据,也是投资宏观调控机制的轴心。其作用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通过调节和指导具体的制裁控机制,使财政调控机制、金融调控机制、监督调控机制等充分反映投资计划的要求;另一方面,向各类投资主体展示国民经济发展走势、方向和国家长期发展战备,以权威性信息引导微观投资主体的投资流向,发挥计划的导向作用,以利于计划的实现。
   2、投资闭幕的体系与指标。我国的投资计划是由一系列分项计划组成的计划体系,大体有以下几类:
   ⑴按投资建设性质不同,投资计划可分为二类:一是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它是指增建生产场所、新添固定资产、扩大产品生产能力的投资建设计划;二是更新改造投资计划,它包括固定资产更新、技术改造等投资计划。
   ⑵按计划期限不同,可分为长期、中期和短期计划。长期计划是指10年或10年以上的战备性计划,它规定了较长时期内的投资方向、重大比例关系,在投资计划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期计划一般为5年,是长期计划规定任务的具体化,为短期计划提供发依据,保证了建设任务的连续性。短期计划一般指年度计划,是贯彻中长期计划的具体的执行、行动计划。
   ⑶按编制范围可分为中央计划、地方计划和基层计划,三者形成一个以中央计划为主导、地方计划为纽带、基层计划为基础的投资计划体系。
  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指标:固定资产投资额,它是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具体规定计划期内投资落实在那些建设项目上;投资效益,它包括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和单位生产能力投资等多项指标。
   (二)、投资宏观调控的财政机制。
  投资宏观调控的财政机制是国家运用财政杠杆,调节经济运行,同其他调控机制配合实现预期调控目标的过程。财政机制是一种分级反馈的调控机制,具有直接调控和间接调控的两重性,调控作用广泛。财政机制既包括间接调控的经济手段,也包括直接调控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
   1、经济手段。财政调控的经济手段是通过财政分配和再分配活动改变物质利益关系,以此来引导投资行为。主要的经济手段有国家税收、国家预算、国家信用和财政补贴等。
  国家税收。运用税收杠杆可以调节投资方向或投资需求,从而调整产业结构或控制投资规模,税收的调节作用主要通过税种、税目、税率、减免税等实现投资调控目标。例如,资源税,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投资方向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建筑税,可以控制投资规模;土地税,可以调节建设单位对土地的需求,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减免税,有利于幼稚产业的发展和引进外资;等等。
  国家预算对投资宏观调控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投资规模的调控,即通过国家预算收支总规模的变动来调节投资总量,当投资规模过大时,削减国家预算内投资,就能有效地减少投资供给,控制投资规模;二是对投资结构的调控,政府通过变动预算支出结构调节投资在各部门的分配比例关系,国家预算中对某个部门投资的增加就能促进该部门的发展,反之,则限制该部门的发展。
  国家信用是指国家按照有偿的原则筹集和供应财政资金的一种分配形式。其主要形式有国内外公债、以贷款形式使用的财政资金(如投资资金的财政拨款改为贷款)等。国家通过信用形式筹集的资金,大都投向微观经济效益不高而宏观经济效益好的项目上,如能源、交通等重点建设项目,以降低经济运行的社会成本,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微观经济效益。 财政补贴是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将一部分财政收入直接转移给特定的经济部门、经济组织或居民的分配形式。
  财政补贴有生产性补贴和消费性补贴两种基本形式,作为投资调控手段的主要是生产性补贴,国家对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价格长期偏低引起投资不足、猛然提价会引起连锁反映的产品的生产单位,给予一定数量的财政补贴,以维持社会的稳定。
   2、行政和法律手段。财政调控机制和行政手段主要是通过财政分配系统的行政机构自上而下地发布命令、规定或章程等发挥作用,直接对投资主体的行为方式产生鼓励和限制作用。 财政调控机制的法律手段是直接对投资主体设置行为规范,违犯者要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受到制裁。
   (三)、投资宏观调控金融机制。
  金融调控机制的主体是中央银行。中央银行是全国最高的金融管理机构,在金融决策中有独立性,经营业务是非盈利性的,是货币发行和运行及信贷关系最有力的调控者,可以有效地对投资进行间接调控。金融机制的调控手段主要有:
   1、控制货讪发行量。中央银行要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目标确定货币发行量。货币发行量的增长要与经济增长的速度相适应。
   2、调节货币供应量。在货币发行量既定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可以通过改变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业务、利率和再贴现率、贷款规模和再贷款规模等方法调整社会货币供给量,从资金源头上调节流入投资领域的信贷资金量,控制社会投资的规模。
  对投资资金源头进行调控的办法还有:对银行投资贷、国外贷款、债券和股票的总规模等指标实行指令性计划,严格管理,以近几年来资金总量;加强对社会集资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对资金市场的有关规定,清收违章拆借资金,严禁用信贷资金充作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和自有资金,也不准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加强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回收;强化专项贷款的管理,如商业银行的房地产贷款被严格限制于中央银行下达的规模内,不得突破;等等。
   (四)、投资宏观调控的监督机制。
  投资的监督调控是指国家依据投资计划、投资政策、经济法规及投资管理机关发布的指示或命令对投资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以保证投资正常运行,符合预定目标的过程。
  投资的监督调控是对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全局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监督,及时准确地反映投资情况,发现调动现有的和潜在的力量,优化投资运行,提高投资效益。其主要形式有三种:
   1、法律监督调控。它通过各种立法和司法对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各级投资监督调控的最高立法机关,负责审查批准各级投资计划、预算和决算,监督其执行情况、计划完成情况,检查投资实施过程中是否遵守国家的法规、政策和命令,以保证投资宏观目标的实现。
   2、经济监督调控。这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经济业务机构依照有关法规、政策等对投资活动所进行的监督调控。其具体的监督形式主要有四:
  一是计划监督,由国家计划部门及其有关的机构对投资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实施监督;
  二是财政监督,由国家财政机关和税务部门依照财政法律程序对投资活动实施监督;
  三是银行监督,由银行部门仿制法律法规、运用金融手段对微观投资主体实施监督;
  四是审计监督,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不同的投资主体、各种渠道的投资活动进行审核和稽查。
   3、行政监督调控。这是指行政机构根据有关的政策、法规对投资活动实施监督调控。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⑴投资的行政监察,是指国家行政监督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投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遵守政纪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检查;
   ⑵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监督,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投资经营活动的合法性所实施的监察。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投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各类法人必须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经工商局核准后,必须按照国家法令和核定的登记事项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二是对投资市场实施监督,对投资市场中和各种交易活动进行检查,以防止垄断、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三、投资宏观调控重点
  政府对投资进行宏观调控的重点有控制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和投资布局、提高投资效益等几方面。
   (一)、控制投资规模。
   1、投资规模的涵义。投资规模是指一定时期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中投入资金的数量。它有二层涵义:一是年度投资规模,即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年内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它反映该国家或地区一年内实际用于固定资产再生产的人力、物力、财力;二是在建规模,即一个国家或地区某年全部施工建设项目建成交付使用所需要的投资额,它是一定年份全部施工项目概(预)算投资额的总汇,反映了一定年份中全国实际展开的建设战线的长短。
  年度投资规模和在建投资规模有着密切的关系。合理的年度投资规模是确定 在建投资规模合理数量界限的客观基础,而在建投资规模 以制约年度投资规模,它规定了年度投资规模的需求量。年度投资安排过多,新开工项目大量增加,会导致在建规模扩大,而在建规模过大,又往往是年度投资膨胀的原因。在年度投资结构和方向保持稳定时,在建投资规模和年度投资规模同方向地变化。当调整投资结构或方向时,两者变化方向相反。如果年度投资增加主要用于当年竣工项目,那么,在年度投资规模上升的同时,在建投资规模下降;反之,就相反。年度投资规模容易调整,影响范围小,调整所付出的资源代价比较小;而在建规模难以调整,影响范围大,社会资源的损失也比较大。
   2、适度投资规模的确定。投资规模是影响经济稳定的一个决定性因素,投资规模过小,不利于为经济发展奠定物质技术基础;投资规模过大,超过了现有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会造成国民经济比例失调,经济建设无法顺利进行。适度的投资规模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是保证国民经济发展的条件,是提高投资效益的前提条件,是实现再生产良性循环的基础。投资规模过大,引起通货膨胀;投资规模过小,会影响长远的供给和消费,不利于充分就业。
   ⑴衡量年度投资规模的指标主要有二:
  投资率=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当年国内生产总值
  它是从静态角度分析投资规模,一般来说,经济高速增长的年份,投资率比较高。日本在经济高速增长期平均33%,个别年份高达40%,新加坡平均达到40%,我国80年代以来平均投资率超过30%,近年来达33%。
  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弹性系数=投资增长/GDPF增长
  它是从动态角度分析投资规模,一般地,经济景气时该系数比较大,投资增长超前于经济增长,以经济萧条时,该系数比较小。投资率与投资对经济的增长弹性系数同方向地变动,投资率上升,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弹性系数提高;反之,就相反;在投资率不变时,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弹性系数也不变。
   ⑵衡量在建总规模的指标有以下四个:
  投资比率、在建总规模/国民生产总值(正常年份在0、9-1之间比较合适);
  建设周期=在建总规模/年度投资规模(正常年份在3、1-3、7之间比较合适);
  资金占用率=在建项目累计完成投资/在建总规模(正常条件下60%-70%较为合适);
  新增规模扩大率=新开工项目投资总规模/在建项目当年投资额(正常情况下40%左右为宜)。
   3、控制投资规模膨胀的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⑴完善计划指标控制和项目审批制度。依照投资计划,按照保重点、保收尾、保竣工的原则,集中资金完成竣工投产和收尾项目,尽早形成新的生产能力,压缩建规模。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计划部门对已批准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建议书项目进行重新审议,注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不明、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
   ⑵加强投资资金源头。中央银行控制货币发行量,严格控制银行信贷资金的发放和财政信用资金的使用,禁止乱拆借、乱集资、绕规模贷款,加强对社会集资和管理,控制社会集资的规模、投向和数量,规范非金融机构在资金市场中的行为。
   ⑶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建设用地要有规划,审批建设用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土地法和宏观经济政策,在国家确定的范围内审批,从而达到控制建设项目、控制投资规模的目的。
   ⑷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强化企业自我约束能力,健全投资微观控制机制,协调好宏观经济调控部门的关系,计划、财政、银行相互配合,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制。
   ⑸开拓和发展金融市场。企业从金融市场直接融资,既拓展了融资渠道、扩大了投资资金来源,也有利于企业强化自我约束,还有利于中央银行加强对投资总量的调控。
   (二)、调整投资结构和投资布局。
   1、投资结构是一定时期投资总量中所含各要素的构成和数量比例关系。 投资结构的分类有:  ⑴从投资资金来源渠道格局可分为,预算内投资和预算投资的比例,新增投资和折旧再投资的比例。
   ⑵反映投资最终使用方向的投资结构,投资在一、二、三产业的分配比例是投资的产业结构,投资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分配是投资的部门结构。
   ⑶反映投资用途的投资结构,包括投资的技术结构(设备投资和其他投资关系)、更新改造和基本建设投资之间的比例关系。
   ⑷反映投资规模的投资结构,既大型、中型、小型投资项目之间的比例关系。
   ⑸反映投资所有制格局的投资结构,即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个人所有制投资之间的比例关系。
   ⑹反映投资空间组织状况的投资区域,即投资在全国各地区之间的比例关系。
   2、调整投资结构和地区布局的措施。合理的投资结构是国民经济协调高效发展的重要条件,调整投资结构,要处理好三关系:一是兼顾经济与社会、生产、生产与生活;二是正确处理各产业和各行业之间的关系,重视基础产业、农业、支柱产业的发展,加大投资力度;三是发挥地区优势,正确安排投资的地区结构,特别要处理好东、中、西的关系,实现地区均衡发展。实现产业结构合理化的主要措施为:
   ⑴根据经济发展的规律制定国家计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装备政策,以产业政策为中心,运用经济杠杆来调整投资结构。一是通过计划,确定经济发展的重点,并向商业银行推荐建设项目;二是加快投资改期步伐,理顺价格关系,对价格水平较低的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新建项目,逐步实行还本付息或微利,以调动企业的地方等各类投资主体对这些产业投资的积极性;三是完善投资方向调节税,发挥其对投资的导向作用;四是完善贴息政策,将更多的社会资金用于国家急需的基础产业建设。
   ⑵运用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投资结构的调整。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要在资金安排、征地拆造、物资供应、交通运输、外部配套等方面予以保证,同时,继续实行和完善专项基金制度。对国家规定控制发民兵的产品项目,其投资审批权要相对集中。这类项目原则上不得利用外资,银行货款和发行债券也要严格控制。
   ⑶盘活资金,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国家在适当提高财力集中度的同时,有计划、有组织地选择一批对国计民生影响不大的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股份化改造,经资产评估后将一部分股权出售给集体、私人或外商,国家将收回的资金用于老企业的改造和发展支柱产业,以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合理、安全地用活各类社会保障基金,既有利于这些基金的保值增值,也有利于经济建设。对新借入的外资和外商直接投资,也要加强政策引导和管理工作,使之有利于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
   ⑷协调地区投资,促进地区经济均衡发展。要充分注意发挥和利用沿海地区的综合优势,增强国力,增加资金积累。同时,国家要采取优惠政策扶持落后地区的发展,鼓励中西部地区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建立稳定的农业、能源和原材料基地,将沿海地区的产业升级和发挥中西部的劳动力和资源优势结合起来,鼓励实行地区产业转移。在投资项目安排上,适度向落后地区倾斜,对不发达地区实行“同等优先”原则,尽量多安排一些项目。对经济不发达地区从事为家重点项目建设,提高政策性货款比重或给予优惠利率的货款,并对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性甚至竞争性项目给予补助,以降低筹资成本、提高竞争力。国家还要鼓励经济发达地区到不发达地区投资,引导和鼓励外资和外商到落后地区投资,以利于东、中、西部地区资源合理配置。
   (三)、提高投资经济效益。 投资经济效益是投资与投资活动所取得的有用的成果之比。投资经济效益是投资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讲求投资经济效益是投资领域的核心问题。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可以节约能源,增加财富,积累建设资金,加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高投资经济效益的途径主要是:
   1、投资决策科学化。要从国情出发,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适合中国国情的经济发展战备和投资计划。搞好综合平衡,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增长速度,正确调整投资部门结构,合理安排投资布局。选择合适的投资目标,重视项目内部和外部配套建设、同步建设。
  坚持将投资重点转移到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改建、扩建上,注重内涵扩大再生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要处理好四大关系:一是基本建设与技术改造的关系,杜绝以技术改造之名行基本建设之实;二是提高技术水平的扩大生产能力的关系,提高企业技术进步的起点 和水平;三是技术改造与社会化大生产的关系,促进专业化生产,改变“大而全”、“小而全”的状况;四是技术改造与技术引进的关系,引进先进技术改造老企业,同时对引进的技术要消化、吸收、创新。
   2、全面推行招标投标制,加大投资建设领域市场调节的范围。
   3、改进和严格项目概算管理。首先,概算编制要科学化。原有的概算编制办法中只有静态投资,今后的概算总投资由静态投资和动态投资两部分组成,除静态投资外,还要考虑物价变动、汇率、利率调整等动态因素,提高概算编制的准确度。其次,要严格对概算的管理。概算有结余,允许有适当 的提成奖励,超概算要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超概算达10%以上的,还要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批,再次,要将项目铺底流动资金打入项目建设总投资,现在项目建成后,由于缺乏流动资金不能正常投产的情况时有发生,辅底流动资金是审批项目的一个重要条件。
   4、认真清理和坚决纠正向建设项目乱收费的现象。在城市中,项目投资的30%-40%被各种形式的收费收走。今后对建设项目的收费要实行统一管理,收费目录和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统一制定。
   5、加强投资建设回收阶段的管理。设计单位要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定额精心设计,提高工程建设概预算的正确率和投资效益。在建设施工阶段,要积极稳妥地实现建筑工业化,健全经济责任制,加强经济核算,推进现代化管理,高质量、高效率地组织施工,如期完工,节省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在竣工投产环节,要适时做好生产准备工作,坚持竣工验收制度,使投资项目按时保质保量投产,形成综合生产能力。在投资回收期,应当不断完善和改进生产经营管理,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充分挖掘固定资产的潜力,力争缩短投资回收工的生产积极性,充分挖掘固定资产的潜力,力争缩短投资回收期,尽早收回全部投资,以提供更多的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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