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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缺煤种的保护性开发态势

2012-04-21 17:56:32   报告业务: 010-65667912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已完成意见征集。这预示着稀缺煤种的保护性开发正式在政策层面得到支持。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将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将实施生产总量控制新建矿。10年内不得提高产能,从区域上来看,山西、黑龙江、山东、河南、内蒙等地主要稀缺煤资源地都将被纳入保护性开发之内。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实施生产总量控制,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资源储量、市场供需、利用方向等,安排本地区煤炭企业特殊和稀缺煤类的产量。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特殊和稀缺煤类优先采用露天开采。在生产能力方面,新建大中型特殊和稀缺煤类矿井投产后10 年内,原则上不得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生产能力核定等方式提高生产能力。在加工利用上,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特殊和稀缺煤类全部洗选,经洗选加工的优质特殊和稀缺煤类优先用于冶金、化工、材料等行业,限制直接燃烧。另据征求意见稿首批公布的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范围,山西以汾西等 9 个矿区高居全国省区榜首,黑龙江、山东、河南、新疆、内蒙古等紧随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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