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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短期投资要注意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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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投资是种常见的企业行为,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短期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取得最大的投资报酬率,以及尽可能减少物价波动带来的风险和损失。会计制度与税法在短期投资的成本计量、投资损益确认上有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1.会计制度规定,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已计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税法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用何种核算方式,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投资所得,如果投资方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除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会计制度规定,短期投资在期末或者至少在年度终了时应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计入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除国家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  

    3.会计制度规定,已确认跌价损失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金额内转回,即增加会计利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即税收上提取减值准备在转回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4.会计制度规定,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不确认投资收益,短期投资只有在出售、转让等情形时才确认投资收益,并且处置投资时,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税法规定,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作为股权投资所得;对短期投资在出售、转让时,作为处置收益,处置收益应为所获得的处置收入与短期投资计税成本(即短期投资的初始成本,包括买价及为取得短期投资发生的其他相关税费)的差额。  

    企业初始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减少投资的计税成本,这一点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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