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高收益债券的发行方式和交易场所

美国高收益债券的发行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公开发行,一种是通过144 规则私募发行。
两者在发行程序、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和交易机制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公开发行高收益债券的发债主体必须根据美国 1933 年颁布的证券法,先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注册报告书,包括此次发行债券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其中,注册报告书必须满足证券法第7 节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而债券募集说明书则必须包括证券法第10 节规定的所有内容,而且都需要通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审核。
此外,根据证券法第 11 节的规定,如果发债主体在注册报告书中提供了任何具有误导性的信息或者遗漏了重大信息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无论发债主体事先知情与否,都必须向投资者负责。公开发行高收益债券,发行价格一般是由发债主体与承销商协商之后确定的。确定发行价格后,承销商一般会选择通过包销的方式全部买入新发行的债券,然后再向最终的投资者出售债券。此后,承销商还需要为该债券进行做市,以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而通过 144 规则私募发行高收益债券的发债主体则可以根据证券法第4(2)条规定的豁免条款豁免注册,但是豁免注册的前提是发行的高收益债券只能根据144A 规则卖给合格机构购买者(Qualified Institutional Buyers,QIB),不能卖给一般的投资者。
同时,与传统的私募发行不同的是,通过144 规则发行的债券也必须向SEC 和投资者披露信息,只是信息披露的要求没有证券法第7 节规定的那么严格。此外,通过144A 规则发行高收益债券的发债主体如果稍后选择实行注册权,把私募发行的债券转换为公开发行的债券,则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法规则10b-5(Rule 10b-5 of Exchange Act)向投资者负责。根据规则10b-5,如果发债主体在知情的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了误导性信息,并且投资者根据此误导性信息做了错误的投资决策,则发债主体必须对此负责。通过144 规则发行高收益债券,可以由发债主体和合格机构购买者自行协商价格,而二级市场交易则可以通过纳斯达克144A 私募市场电子交易平台进行。
与公开发行相比,通过144A 规则发行债券,不但可以节省向SEC 注册的各种保荐成本、法律成本和时间成本,而且承担的信息披露责任和投资者保护责任也相对较少,因此自推出之后便受到广泛的欢迎。根据Miles Livingston and Lei Zhou(2002)的统计,通过144A 规则发行的高收益债券占了高收益债券市场的8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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