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

一、外商直接投资
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兴办的企业。合营各方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 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兴办的企业。中外各方的投资一般不折算成出资比例,利润也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合作条件、利润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管管理的方式和合同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都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国合作者可以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它一方面可以解决国内企业缺乏投资来源问题,另一方面,对许多急于回收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㈢、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即外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
㈣、外商其他投资方式
⒈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是技术贸易、商品贸易和信贷相结合的一种利用外资形式。其基本涵义是指由外商直接提供或在信贷基础上提供机器设备给我国企业,我国企业以该设备、技术生产的产品,分期偿还进口设备、技术的价款和利息。补偿贸易的主要形式包括直接补偿、间接补偿、综合补偿和劳务补偿。直接补偿即以外商提供的设备、技术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来偿还外商提供的设备技术的价款和利息,这是补偿贸易最基本的形式。间接补偿即返销的产品不是外商提供的设备、技术生产出来的,而是用本企业的其他产品偿还。综合补偿即对外商提供的设备、技术等,部分用这些机器设备、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直接偿还,部分用本企业的其他产品间接偿还。劳务补偿即用于补偿的不是产品,而是承接外商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的劳务费用。补偿贸易所需机器设备及其零部件的进口,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⒉加工装配
对外加工装配即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或制造业务的统称。它是由外商提供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由我方企业按外商要求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外汇工缴费的对外经济合作方式。
二、外资金融机构和国际股票融资
㈠、外资金融机构
外资金融机构即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和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外商独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多数外资金融机构采用外国金融机构在华分支机构的形式(如外国银行分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等)设立,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现已在中国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有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开展的业务主要是外汇金融业务,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结算与汇兑及经批准的外汇投资等业务;主要业务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和外国人。
1982年南洋商业银行在深圳设立分行,这是改革开放后批准的第一家外资金融机构。截至1997年底,各类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内地设立代表处544家,其中银行277家、保险181家、证券58家、信用卡9家、财务公司6家及其他13家;在我国内地设立的外资营业性金融机构173家,包括外国银行分行142家(其中9家可开展人民币业务),中外合资银行7家,外资独资银行5家,外资财务公司7家,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8家,保险中介机构2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家,合资投资银行1家。比较集中的主要是上海(51家)、深圳(27家)、北京(18家)、广州(15家)和天津(13家)等金融中心城市。这些营业性机构主要来自日本、香港、美国、法国、英国等20个国家和地区。
目前,外资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限于个人缴费的人寿保险业务;外资财务公司的服务对象限于外国人和三资企业。到1997年底,外资保险机构在我国内地总资产为18.1亿元人民币,总保费收入为7.45亿元;外资保险机构总保费收入占我国内地总保费收入的0.69%。
引进外资金融机构是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途径。外资银行已经发放了大量外汇贷款,为我国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对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了有益的作用。外资金融机构还带进了国际金融市场上新的金融工具和融资方式,为我国金融市场引入了新的竞争机制,推动了我国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促进了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和资本市场的完善。
㈡、国际股票融资
我国内地企业利用股票进行国际筹资是从1991年上海、深圳两地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即B股)开始的。到1997年底,全国共有101家上市公司发行B股,境外上市45家(含H股37家),境外上市筹资46.8亿美元。继发行B股之后,国有企业陆续开始尝试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赴境外上市,吸引大量的海外资金,并引起国际证券市场的极大关注。
⒈B股简介
B股是指中国境内公司在境外发行,由境外投资者用外币购买,并在中国境内(如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并折合成外汇(上海交易所以美元标价、深圳交易所以港币标价)的记名式普通股股票。
B种股票由证券经营机构组织承销团发行。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必须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和分销商(主要是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组成。分销商接受分销任务后,主要向海外投资者销售。
⒉境外直接上市
境外直接上市即境内企业作为境内法人直接申请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流通转让的外资股,包括H股、N股和代表外资股的美国存托凭证ADR等。
直接上市首先要求企业进行业务重组和结构重组,清除中外体制、监管等方面差异所带来的障碍。上市前企业需做大量繁杂的资料整理、资产审核、招股书的编制、公司与证券注册、上市申请等工作。
⒊通过控股公司境外间接上市
通过控股公司到境外间接上市,指内地企业通过在境外注册一家控股公司,对国内希望到境外上市的企业控股,而由在境外的控股公司公开发股上市,并将所筹资金投资于国内企业,进而达到以国内企业到境外间接上市筹资的目的。其优点在于控股公司容易在境外获得上市资格;通过较多的宣传工作,比较有效地提高知名度;同时,股东分布更广泛,上市费用亦较低。
⒋境外买壳上市
“境外买壳上市”是指国内企业通过收购已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即“空壳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股权,然后注入国内资产和业务,以达到间接上市的目的。其优点是国内企业可以避开境外股票上市的严格规定以及申请、注册、招股、上市等繁杂的手续;避开国内外体制、会计制度及有关法律方面的差异,能较快取得上市资格;收购空壳和注入资产在时间上有较大的选择性。其缺点和困难是可供收购的公司较少,收购价格较高;整个收购过程工作量比较大,花费时间多;香港、美国等地的证交所对这种上市审查趋于严格。
⒌通过存托凭证(DR)间接上市
存托凭证(Depositary Receipt,即DR),是一种可以流通转让的、代表投资者对境外证券所有权的证书,它是为方便证券跨国界交易和结算而设立的原证券的替代形式。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存在于存股证的发行和流通国境外,通常是公开交易的普通股票,现在已扩展到优先股和债券。存托凭证可以像基础证券一样在证券交易所或场外市场自由交易,并且同时在几个国家的市场上流通,从而可以同时在多个国家筹集资金。目前在一个以上市场直接上市的公司,未来将只选定一个市场作为本土市场进行直接上市,而在其他非本土市场则转为通过发行存托凭证间接上市。
根据存托凭证发行市场的不同,分为美国存托凭证(ADR)、欧洲存托凭证(EDR)、香港存托凭证(HKDR)、新加坡存托凭证(SDR)、全球存托凭证(GDR)等,其中美国存托凭证出现最早、运作最规范、流通量最大、最具有代表性。美国存托凭证是代表美国投资者对非美国公司、政府或美国公司的海外附属公司发行的证券所有权证书,它以美国持有人记名、以美元标价,并收取红利,在美国证券市场上交易。不论是清算、交割、过户还是所有权,全球存托凭证均可像其他美国证券一样处理。
㈢、国内企业境外上市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必须进行规范的股份制试点;
二是必须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和财务会计审计,建立标准的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
三是必须严格按照境外市场上市程序组织上市。
此外,还需要认真研究国际市场的动向、投资者偏好、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财政和货币政策、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波动规律以及整个国际资本的流动趋势。
三、BOT投资方式
㈠、BOT投资及形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运营-转让,是项目所在地政府将通常由国家公营机构承担的大型基础设施或工业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融资和维护的权利特许给国内外私营机构的合同商或主办人,允许该私营机构在一个固定的期限内运营该设施,并且允许它在该期限内收回他对该项目的投资、运营与维修费用以及一些合理的服务费、租金等其他费用,以使该私营机构有能力偿还该工程所有的债务,并取得预定的资金回报收益,然后,在规定的特许期限届满后,将该设施转让给项目方的政府。BOT项目特许运营期限一般为15-20年。
BOT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变形用法,主要形式有:
BOOT(BUILD-OPERATE-OWN-TRANSFER),即建设-运营-拥有-移交。BOOT与BOT的差别在于项目主办者被特许运营的时间较长,为20-50年。
BOO(BUILD-OPERATE-OWN),即建设-运营-拥有。BOO与BOOT的区别就在于没有移交(TRANSFER)过程。业主给项目主办者的特许期限是无限长的,或者是业主给项目主办者的特许期限虽然有限制,但该期限较长,为50年或100年,甚至更长。
另外,还有BOOS(BUILD-OWN-OPERATE-SALE)即建设-拥有-运营-出售和BTO(BUILD-TRANSFER-OWN)即建设-移交-拥有。
需要说明的是,一般的BOT项目都是在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基础上进行融资的,这是BOT方式的核心。
㈡、BOT的特点
⒈项目由外国私营部门投资,减少了业主政府借债和还本付息的责任。项目融资的所有责任都转移到私营合同商身上,因而业主政府可以避免因其某一项基础设施的建设而背上财务负担。
⒉将合同商的收益与履约责任联系起来,减少项目建设经费超支的风险,并防止事实上存在的业主国家公共建设资金超支的现象。
⒊能使项目的主办者或运营者以更好的服务和更低的价格使最终消费者受益,既可以弥补业主国家公营机构承担其基础设施建设能力的不足,同时也可以学到和获得管理该项目所需的先进技术、工艺、决窍和机械设备。
⒋一般可以满足项目业主国的基础业领域,该领域市场和资金回报率一般都相对比较稳定,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相对有保障,同时可带动其大型工业成套设备的出口,进而有助于开拓其产品市场。
⒌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基础领域,能通过收费获得收入的设施或服务项目等都是BOT方式的适用对象,例如:电站、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港口、机场、钢铁企业、化工企业、灌渠、水库、大坝、教育医疗卫生基础设施、仓库、环保设施、通信设施、工业园区等建设项目,都适合于采用国际BOT方式来进行融资建设。
㈢、国际BOT项目总体运作过程
按照国际惯例,国际BOT项目一般通过以下主要阶段来完成:
⒈确定项目方案及其技术参数;
⒉资格预审;
⒊邀请投标;
⒋招标准备;
⒌评标和选择;
⒍合同谈判;
⒎中标者组建项目公司;
⒏项目公司根据授权开始对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⒐项目的完工后,项目公司根据与业主国政府事先达成的运营期限,开始实施对该项目的运营和工作;
⒑当规定的运营期限届满时,该项目的所有权从项目公司转让给业主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单位。
另外,采用国际BOT方式进行项目融资和项目建设,有关的当事人之间需要签订有关保证项目正常运转的一系列合同。
㈣、国际BOT项目的招标内容
⒈国际BOT项目的招标准备
在邀请合同商参加一个已经确定的BOT项目投标前,该项目的业主须建立起一个能使所有合同商进行投标的基础框架,该框架必须重点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⑴确定项目的技术参数,包括关于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和规模的明确说明;
⑵准备标书文件,详细描述项目的各种技术参数,规定所需投标的类型以及合同商在该项目中的具体权利义务,还应清楚地阐述该项投标的评标标准。
⑶符合一些业主国政府的规划和规定的一系列的项目基建程序。
⒉国际BOT项目的投标过程
按国际惯例,一个国际BOT项目的投标过程主要包括下列几个阶段:
⑴资格预审。项目的业主邀请对该项目有兴趣的公司参加资格预审,要求他们提交本公司的有关情况报告,包括公司的技术力量、工程经验以及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资料,然后对这些资料进行分析比较,确定允许参加该项目最终投标的候选者名单。
⑵投标。资格预审完成后,项目的业主或其投资发起人,邀请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者进行投标,并要求他们按照标书文件中所规定的技术参数,提出详细的技术建议。在投标者的技术建议中,必须就有关内容在所提建议中作出详细的阐述。包括①项目的类型和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性能和水平;②目标竣工日期;③项目产品的价格或服务费用;④履约标准(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资产寿命等);⑤资金回报和所建议的融资结构(资产与债务);⑥价格调整公式;⑦不可抗力事件;⑧外汇安排;⑨维修计划;⑩风险分析。
⑶评标与选择。投标工作结束后,业主将按照标书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以选择和确定最后的中标者,并使该项目的某些目标达到最优化。
⑷合同谈判。在评标工作结束以后,项目的业主将邀请被选定的中标者与其政府部门进行有关该项目的特许权范围、合同商的权利和义务等合同内容进行谈判。该项目的特许权协议签署后,合同商还将以此为基础签订其他许多协议,主要有:信贷协议;工程建设合同;设备和材料供应合同;保险合同等;
㈤、应注意的几个实务问题
⒈政府机构、招标人所提供的可行性报告要有吸引力;
⒉业主政府为BOT项目提供场地、能源、供应原材料、建筑材料等,后勤工作有保障,费用要与财务预算一致;
⒊将项目设计、建设、试运转和运营分阶段进行,以使风险分担;
⒋招标要有有序的管理和公平的程序;
⒌要选择有经验的,资信良好的公司。
另外,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资产经营权(收益权)转让,是通过将现已投产运行的项目的经营权或收益权转让给外方,而一次性获得外方为取得这种经营权或收益权而支付的资金。外方通过在一定期限内对现有项目的经营而获得收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⒈项目必须是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行,具有从转让开始就获取稳定收益的能力;
⒉需要有一个特许的政府对项目经营权(收益权)保护的期限;
⒊确定转让价格既要考虑重置成本,也要使经营者有一个比较理想的收益;
⒋转让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存量;
⒌转让有利于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措。
四、外商投资方式的选择与比较
㈠、选择重点
⒈能够引进国内急需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包括原材料),填补国内空白;
⒉能够带动行业技术改造,经济效益好的项目;
⒊有利于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发展新的出口商品和可以替代我国长期需要进口的项目;
⒋投资大、周期长、需要新技术的资源开发项目。
㈡、外商投资方式选择
投资规模大、技术水平高、面向国际市场的项目,宜采取合资经营的形式;产品市场前景好而资金短缺的项目,可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资源丰富、劳动密集型的项目,可考虑外商独资经营方式。
一个地区选择什么样的外商投资项目,主要考虑本地区各种资源的配置、交通通信和市场条件等,特别要与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结合起来。
㈢、合资合作对象的选择
合资合作的各方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⒈外方投资者需提交在当地注册的复印文件,由董事长、总经理或由他们签发授权委托书的人洽谈;个人投资者需提供在银行存款的证明。
⒉中方合营对象应具有独立财产,实行独立核算,经合法批准成立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一般的企事业单位需设立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外商再组建新的合营企业,只要外商在新企业投资25%以上,经批准允许成立,同样视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其他企业组建新企业,只要其产品面向国际或以产顶进,也可考虑享受合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合作者所引进的工艺、技术、设备必须先进适用,切实需要。
⒌合作的国外投资者的资信切实可靠。
在资信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可通过对合资合作者的经济技术条件进行全面对比来选择最有利的合作对象。一般来说,生产厂家的合作对象比贸易公司好;产品、行业对口厂商比不对口的厂商或依靠第三者转购技术的中间厂商好,真正的实业家比一般社会名流好。
㈣、主要投资方式比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中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来确定投资者的风险、责任和利润分配,各自的权利、义务十分明确,有利于我国大量老企业的技术改造,可以借助对方的销售网络,扩大产品出口。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方式较为灵活,中方可以无形资产作为合作条件,解决企业投资资金不足的问题;允许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对外国投资者有较大吸引力。由于企业组织形式的内在局限性,该方式主要用于农业种植、畜牧养殖以及宾馆饭店等服务行业。
外资企业使外国投资者愿意采用更加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带进一些通过合资方式也难以引进的技术,在国家不投入大量配套资金的情况下,可以扩大就业,增加税收。但企业利润全归外国投资者所有,国家对外资企业的监督管理难度较大,一些外商通过 "高进低出"等转让定价手法避税。外资金融机构引进外资的规模远远超过了其资本金和营运资金,作为引进外资的中介机构,发行多种债务凭证或吸收外汇存款,并通过发放贷款、间接投资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向我国境内企业提供资金,为我国吸收外资拓宽了渠道;但必须注意质量,不能盲目增加其数量和种类,扩大业务范围
补偿贸易以产品偿还进口设备、技术价款,适用于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有利于扩大企业的产品出口;但合作周期较长,易受国际商品市场、金融市场及生产条件变化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有一定的风险。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方式灵活,一般不需设备和流动资金投资,并且合作周期较短,见效快,中方没有重大债务关系,风险较小,很适合我国沿海地区的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的需要;但难以引进较先进的技术,也无法建立自己的外销渠道,对国际市场依赖很大。
BOT和TOT方式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与我国吸收外商投资的重点相吻合;但参与BOT项目的外国公司和金融机构较多,使谈判内容复杂,时间长,并且项目公司直接与政府签订合同,政府往往要承诺保证外汇兑换以及根据通货膨胀指数调整项目的服务价格等条件,这实际上要由政府来承担通货膨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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